法律常识

如何声请支付命令?

答:

一、支付命令的意义: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如果是请求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如新台币壹拾万元〉 可代替物〈如上等蓬米白米壹佰公斤〉或有价证券〈如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每股面额新台币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发支命令,督促债务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后二十日 内,向债权人清偿并赔偿程序费用此种请求方法较通常诉讼程序简便、讯速、省费且其效果与确定判决相同。

二、声请支付命令的方法:

1.向各法院服务中心购买并缮写支付命令声请状。
2.声请状内应表明左列各款事项:

1.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请求的标的及其数量。
3.请求的原因及事实,其有对待给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请求发给支付命令。
5.法院〈应向债务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声请〉。

3.应按债务人人数附具声请状缮本。
4.每件应缴声请费新台币壹仟元。

注意:如果债权人需要对待给付或须对外国送达或公示送达时,不得声请发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

1.支付命令应送达给债务人,如果发支命令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给债务人时,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债务人接到支付命令后,可在二十日内向发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即按起诉或声请调解处理。
3.债务人如不于前述二十日内提出异议,该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即如债务人不为清偿,债权人可凭该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对债务人声请强制执行,以满足其债权。

四、支付命令之声请为专属管辖,其管辖法院分述如下:

1.债务人为自然人者,由债务人住所之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债务人在中华民国现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华民国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2.债务人为公法人者,由其公务所所在地之法管辖。
3.债务人为私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者,由其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4.债务人为外国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者,由其在中华民国之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5.债务人为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人,关于其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业务声请发支命令者,由该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6.债务人为多数,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各该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辖权。但如依法得对之提起共同诉讼 ,而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共同管辖法院者,则由该共同管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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