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何谓【抛弃继承】、【限定继承】?

● 抛弃继承(民法 第1174条以下):
  继承人得为继承权之抛弃,一旦继承人为继承权抛弃之表示,即溯及于继承开始时不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所遗留之权利义务,概与抛弃继承权人无关。

● 限定继承(民法 第1165条以下):
  继承人得限定以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如继承遗产清偿遗留债务而有余,继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遗产;倘遗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对于未受偿之债务,继承人无庸负清偿责任。

总而言之,【抛弃继承】就是抛弃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财产与债务。
而【限定继承】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财产在清偿债务后,若有剩下的财产,仍可继承,若债务太多财产无法清偿,也无须继承者再掏腰包付清。

服务电话 台湾地区
  • 台北:0800-7777-86
  • 桃园:0800-056-777
  • 台中:0800-777-580
  • 台南:0800-527-999
  • 高雄:0800-666-377
大陆地区
  • 大陆地区:00-886-4-2291-1486
  • 上海:0800-5555-86
  • 广州:0800-557-007
  • 北京:0800-7777-56
  • 堔圳:0800-777-636
  • 苏州:0800-555-880

Valid XHTML 1.0 Transition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