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氏规定
数据源: 自由时报
民法亲属编第1059条规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
子女经出生登记后,在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为限。
子女已成年者,经父母书面同意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为限。
另外,如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实足认子女的姓氏对其有不利之影响时,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1、父母离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3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现有未尽扶养义务满2年者。(记者洪定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