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谓【抛弃继承】、【限定继承】?
● 抛弃继承(民法 第1174条以下):
继承人得为继承权之抛弃,一旦继承人为继承权抛弃之表示,即溯及于继承开始时不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所遗留之权利义务,概与抛弃继承权人无关。
● 限定继承(民法 第1165条以下):
继承人得限定以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如继承遗产清偿遗留债务而有余,继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遗产;倘遗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对于未受偿之债务,继承人无庸负清偿责任。
总而言之,【抛弃继承】就是抛弃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财产与债务。
而【限定继承】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财产在清偿债务后,若有剩下的财产,仍可继承,若债务太多财产无法清偿,也无须继承者再掏腰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