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家暴的父亲要求与子女见面,但孩子又担心受暴力威胁时怎么办?
答: 法院依法准许家庭暴力加害人会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时,应审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并得为下列一款或数款命令:
1. 命于特定安全场所交付子女。
2. 命由第三人或机关团体监督会面交往,并得定会面交往时应遵守之事项。
3. 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处遇计划或其他特定辅导为会面交往条件。
4. 命加害人负担监督会面交往费用。
5. 禁止过夜会面交往。
6. 命加害人出具准时、安全交还子女之保证金。
7. 其他保护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安全之条件。
法院如认有违背前项命令之情形,或准许会面交往无法确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声请或依职权禁止之。如违背前项第六款命令,并得没入保证金。
法院于必要时,得命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第37条)。
此外,依本法第38条之规定,各县市政府应设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处所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