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在刑法中视为触犯妨害性自主罪?
答: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在刑法中视为触犯妨害性自主罪:
对男女行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或猥亵者﹝第221条及第224条﹞。
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性交或猥亵者﹝第222、227条﹞。
对心神丧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碍之人犯之者﹝第222条﹞。
以药剂犯之者﹝第222条﹞。
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第222条﹞。
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第222条﹞。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第222条﹞。
携带凶器犯之者﹝第222条﹞。
对男女利用其心神丧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碍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或猥亵者﹝第225条﹞。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或猥亵者﹝第228条﹞。
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性交者﹝第229条﹞。
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之罪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第229条之一﹞此项为告诉乃论。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第230条﹞此项为告诉乃论。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第231条﹞。
意图营利,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第231条之一﹞。
意图使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之者﹝第233条﹞。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第234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意图有此行为者亦犯此法。﹝第23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