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是否构成大陆刑事重婚罪?
按照大陆的法律,对重婚的解释和台湾不一样;在大陆,除了重复办结婚登记为重婚,另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是重婚,至于非以夫妻名义相称的非法同居或通奸,则并不会构成重婚。
而先生在大陆包二奶之行为,要看包到什么程度来决定其民、刑事责任。如已达到大陆重婚之定义,当然应负重婚刑事责任,根据大陆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设有关于「重婚罪」之规定,凡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构成重婚罪,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部分,依大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重婚、同居之行为导致离婚者,有过错方须负民事损害责任,至于未导致离婚之重婚、同居行为,有学者认为其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侵害配偶权,而配偶权系属人身权,因而配偶一方之婚外同居行为自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向其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然其乃逻辑上之应然,尚视大陆司法实践之情况而定。
至于通奸不构成刑事犯罪,且依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释认为,通奸毋须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亦没有什么后果。